投资者教育——私募基金投资者问答(二)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01



01

私募基金需要对外披露持仓标的吗?

答:与公募基金不同,监管部门并不要求私募基金披露前十大持仓内容。从保护商业机密及维护客户利益的角度出发,私募基金公司一般不会对外披露持仓标的。在私募基金运行期间,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02

证券投资基金是如何运作的?

答:基金的运作包括基金的募集、基金的投资管理、基金资产的托管、基金份额的登记交易、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基金的信息披露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在内的所有相关环节。

从图中可以看出,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的当事人。基金市场上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参与基金市场,监管机构则对基金市场上的各种参与主体实施全面监管。

03

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哪些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管理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①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04

投资者经风险测评后判定为C2类,是否可以购买评定为R2级以上的产品?

答: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05

私募基金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有无要求?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信息来源:《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官网